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财保112号
申请人:青岛旭懋源经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德兴路29号内B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528107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驻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支路28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6844112T。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16222B。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董事长、经理。
申请人青岛旭懋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4,192.0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函、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4,192.0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91元,由申请人青岛旭懋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