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60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16222B。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民终538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