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辖终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8号自编一到六栋。
法定代表人:周利鹤,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8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嫣,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以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性审查,但原审裁定以“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均有安装服务的内容,应属余庆县石羊湖水舞声光秀建设项目施工范畴。”显然原审法院在程序审查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存在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错误定性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喷泉浮排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和《喷泉水景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均为采购安装服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本案都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喷泉浮排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和《喷泉水景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两合同条款内容均归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2、202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没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中据称“采购安装服务”这一案由。3、两合同虽均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约定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涉案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属于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