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9861号
原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8号自编一至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168422。
法定代表人:朱晓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女,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炜翎,女,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励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励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邵炜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1月4日。
二、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6个月。
五、月工资标准:试用期24000元,转正后30000元。
六、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和原因: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针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广州励丰公司主张***自行申请离职并就此提交离职审批手续表为证,其上显示员工姓名***,离职原因为职业发展,离职类别为辞职,确认离职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对离职审批手续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系广州励丰公司先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为获取离职证明,按照公司要求在OA系统中提出离职申请。***主张广州励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其与广州励丰公司人事总监廖智威的微信通话视频为证。视频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15:18,其中廖智威称:“***,理解一下这个事情,你是1月4号入职也快试用期结束了,当时也是征求你的意见来广州,广州的项目会多一些,现在北京温总和董总的团队后面可能适合你的项目不是很多,所以这个时候也挺可惜,但是也为双方考虑我们试用期前先结束,后面我们再联系再合作嘛,之前也问过你来广州,你因为家庭原因去不了。”后双方就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等事项进行沟通。视频最后,廖智威称:“……到时候美兰会给你一个离职申请表可以填一下你给紫铜就行……她下午就给了。”***回复:“好。”广州励丰公司对微信通话视频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其未就微信通话视频真实性及完整性申请鉴定。
经询问,广州励丰公司称***在OA系统中提交离职审批手续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16:27。
法院认定:广州励丰公司虽然对***提交的其与廖智威的微信通话视频真实性不认可,但未就该证据申请鉴定,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广州励丰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先,***在与该公司人事总监廖智威沟通后,提交离职审批手续表,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广州励丰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七、仲裁请求:***以要求广州励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3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广州励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州励丰公司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如果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洪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