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大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俊图广告(广州)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大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25号之三102、103、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俊图广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5-1号首层自编B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8号自编一至六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大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俊图广告(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图公司)、广州**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俊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大匠公司无需***公司支付37683及利息损失;3.一、二审诉讼***图公司、**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大匠公司接受俊图公司报价并承诺付款且从未提出异议无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结合俊图公司于一审时提供的材料可知,大匠公司的项目经理自始至终均在强调“业主那边还没算”“等业主付款”,是因为大匠公司不可能选定俊图公司作为服务供应商,强调该款项不应由大匠公司支付,应在**公司向大匠公司支付后才可受其委托***公司支付。其次,大匠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承认过俊图公司所主张的款项需大匠公司承担。2021年12月31日,俊图公司代表***于微信中向大匠公司的项目经理*****“如果**转款给你们公司,再由你们公司转款给我,这种的情况我打电话问**不太合适哦!主要我也不认识**的**,还是由你们来催比较好吧?”可知,俊图公司也非常清楚该定作安装服务的款项支付途径系由**公司向大匠公司支付后,大匠公司再行***公司支付。(二)**公司最迟于2021年7月13日已擅自使用大匠公司完工定制品并对外开放使用,该事实应视为前述工作已经验收。俊图公司后续参与的工作与大匠公司无关。大匠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案涉起义馆项目前言、结束语定制墙面的工作,且起义馆最迟于2021年7月13日已对外开放使用,**公司擅自使用应视为**公司已就大匠公司所完成的前述工作予以验收。(三)据考证,俊图公司所参与的工作并非《广州起义纪念馆基本陈列重点展项提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下称合同)范围,而是属新增项且与大匠公司无关。经现场录制视频发现目前起义馆前言、结束语等采用工艺与材料均与原合同图纸及载明要求相悖。俊图公司的工作并不包含在**公司与大匠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属**公司擅自使用大匠公司定制品后的新增项,与大匠公司无关。因此,大匠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四)按照“谁使用、谁收益、谁承担”原则,大匠公司亦非承担支付义务的主体。大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角色为分包人,其合同义务及职责仅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大匠公司并未就俊图公司所参与的工作获得经济收益,同时亦未使用俊图公司所完成的定制品。如使大匠公司承担本案所涉纠纷的支付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立法精神,亦有违最朴素的是非观念。(五)退一步讲,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大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亦请求二审法院结合大匠公司的获益情况、市场平均合理价格等予以综合考虑判令大匠公司与**公司一同承担。如认为大匠公司存在过错,**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履行过程中亦同样存在过错。此外,该支付尺度亦不应高于大匠公司就已完成的合同清单内与俊图公司重合部分所能获取的金额,即人民币六千元。如二审法院认为前述金额不足以弥补相关方的损失,该支付尺度亦不应高于市场平均的合理价格,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及合理原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大匠公司诉请。 俊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大匠公司对俊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详细反映了俊图公司承揽案涉项目过程,制作完工的经过,以及发送报价单和催收款项的事实。大匠公司对俊图公司的制作、安装、报价以及催收款项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另外,一审判决之后,大匠公司曾经与俊图公司沟通付款,但是大匠公司后来没有付款,反而提起了上诉。大匠公司的行为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及时予以裁决。 **公司辩称,(一)本案诉争对象或内容属于**公司分包给大匠公司的内容,而且**公司是包干分包给大匠公司。本案诉争内容大匠公司多次返工整改均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且造成**公司对业主的违约,故大匠公司找了俊图公司完成案涉内容。(二)大匠公司所承包的案涉内容未能通过验收,经多次返工、整改均无法验收通过,导致**公司对业主承担严重逾期违约责任,为避免损失扩大,仅就其他验收合格部分进行对外开放,以避免损失扩大,并不是**公司及业主擅自使用。(三)因为涉案工程是包干分包给大匠公司的,而大匠公司的违约导致承包项目的不合格,大匠公司才让俊图公司完成案涉内容,案涉内容属大匠公司的包干分包范围内,非其诉称的新增项。(四)大匠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包干分包人,违约造成**公司对业主违约,无论是从事实、法律还是常理上,都应自担费用使案涉内容通过验收。(五)大匠公司作为专业的包干分包人,知悉和接受包干分包项目的利益和风险,大匠公司应提供验收合格的产品及服务,大匠公司违约且造成**公司对业主违约,大匠公司找俊图公司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费用理应由大匠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已经根据包干分包合同履行完毕自身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俊图公司的费用应由大匠公司自行承担。 俊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匠公司、**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木牌匾、小标牌制作安装费37683元,并从2021年11月28日起以年利率4%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85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匠公司、**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大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报酬3768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二、驳回俊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1.7元,***公司负担10.7元,由大匠公司负担371元。上述受理费已***公司预交,俊图公司同意由大匠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371元直接***公司支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大匠公司、俊图公司、**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认定大匠公司应支付俊图公司报酬37683元及利息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37683元报酬的付款主体。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代表大匠公司接受俊图公司的报价,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且涉案承揽工程结束***公司***方多次通过微信向大匠公司员工***催收37683元报酬,对此大匠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也从未声明自己不是涉案款项的支付方,仅是以业主未付款等理由拖延付款时间,故大匠公司即为涉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其应***公司支付37683元报酬。其次,俊图公司***亦在微信中多次向大匠公司员工***说明涉案款项所对应的项目内容并发送《起义馆制作报价单》。在此情况下,大匠公司应十分清楚涉案款项所对应的项目内容,如真如大匠公司上诉所称,涉案项目与大匠公司无关,大匠公司不可能对俊图公司向其持续催收涉案款项的行为毫无异议。综上,大匠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经审查不予采纳。最后,至于大匠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由于非本案处理范围,故本院于本案中不作审查,大匠公司就此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大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由上诉人广州大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