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坚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5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坚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770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996号(1-2)(2-9)。
法定代表人:应志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81076544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605-608室。
法定代表人:盛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坚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45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