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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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185号
原告: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通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2991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道钟楼新村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7K8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诉被告****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练卿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