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2770号
原告:应光明,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
法定代表人:应永兵。
被告: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洋桥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应光明与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应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应光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