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2771号
原告:***,男,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淼,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
法定代表人:应永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洋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伟,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双庙乡解放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再武
人民陪审员 蒋兴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杨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