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1318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培,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熙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社区永同路6号璧珑花园8座101。
法定代表人:朱秋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郜琦。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熙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四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张建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本院通知了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张建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两原告当庭提出本案应按相邻关系的下级案由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主张权利(原来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第三次开庭时,原告***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张建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时,本院接纳原告的鉴定申请。第四次开庭时,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原告赔偿修复被损坏的房屋修复款15万元;2.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是座落在佛山市顺德区××号的业主,该房是原告在2008年修建。被告在原告房屋旁边开发顺德璧珑湾楼盘项目,在项目基坑开挖前,双方在2017年5月15日共同委托广东顺德汇涛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建筑物的现状进行了检测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仅有墙壁或装饰板连接处几处宽度不到0.1毫米的非常细微的裂缝,并无其他损坏。由于被告地下有2层地下车库,基坑挖得很深,再加打桩的巨大震动,导致旁边马路路面皲裂、下陷非常厉害,原告周边路面同样下沉。到下雨天,路面积水严重,经测量,有30CM深。地面下沉及巨大震动,导致原告及原告周围几户人家房屋重大损坏。原告家大门框变形,无法关门,因防盗需要,原告已经请人修复大门。但是原告家客厅及楼梯间地面因土地下沉严重,与地面瓷砖形成较大孔隙,瓷砖破裂,房门无法关上。正门贴的整条大理石多处断裂,几处浴室便盆断裂,从四楼到一楼一处垂直裂缝、顶楼楼面瓷砖断裂,损毁严重。原告已自行委托第三方就损坏部位修复作出了初步方案,并找第三方现场查看,修复费用需要30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的负责人协商处理,也由近良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几户受损房的房主与被告调解,因楼顶漏水严重,被告仅对永同路九街1号和九街2号房屋进行了部分修复。原告向被告联系人打了无数次电话,被告开始还接电话,口头答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会派维修人员过去给原告的房屋维修处理。但直到起诉也没有派人处理,再打电话也不接了,原告只得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项目完成后,楼盘也已经销售,造成相邻房屋损坏已经有3年多,在原告已经多次请求被告修复后,被告对于造成原告房屋损坏却置之不理,原告只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原告自行修复、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原告不懂诉讼,只有请律师代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是原告的直接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的项目由第三人承建,第三人是施工方,其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并且对于案涉房屋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被告是原告所述的顺德璧珑湾楼盘项目的发包人,被告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将项目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施工,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包工程)》(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因此,被告不是项目施工主体,没有实施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即便退一步讲,案涉房屋的损害与项目施工行为存在一定关联,也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且,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双方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如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7.4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并充分考虑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第7.18条“承包人应作好临近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被追诉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等等。同时,在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桩施工过程中,被告也曾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测,双方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因此,被告对于项目施工行为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管理、监督等注意义务,对案涉房屋的损害没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须就案涉房屋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二、案涉房屋的损坏早在项目施工前已经产生,与被告行为无关,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案涉房屋的损坏存在因果关系。暂且不论被告不是项目施工主体且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交的由广东顺德汇涛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是在项目施工前针对案涉房屋的现状进行检测鉴定的,该检测报告恰恰表明早在项目施工前,案涉房屋就已出现木天花与墙体交接处开裂、墙体开裂等破损现象,并且已经发生倾斜的危害情况,因此,案涉房屋的损坏与被告行为没有关系。而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损坏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案涉房屋目前的损坏情况很大可能就是项目施工前已经存在的破损或扩大,或者是案涉房屋自身的结构和质量问题,原告曾经的加建行为,原告或案外人的人为损毁,等等。另外,上述检测报告也表明原告在项目施工前就已经知晓案涉房屋存在损坏情况,却拒绝采取补救或放任损坏的发生和扩大,原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也未向被告反映过相关情况,即便退一步讲,项目施工可能会对案涉房屋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告对于目前的损害结果也存在很大程度的过错。三、仅就原告所述的案涉房屋损坏情况和维修措施而言,原告的依据是不充分、不合理的。原告提交的列明案涉房屋目前损坏情况的表格,其内容均是其单方制作的,无从考证,而且很多维修建议明显不合理,例如车库①、天街①、厨房①、三楼大房④、四楼小房④等,因为某一局部小问题原告却要求全部拆除重做,无疑过度地加大了维修成本和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维修款金额也是自行臆造的,没有任何依据支撑。综上所述,被告不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并且对于项目施工行为和案涉房屋损坏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便案涉房屋损坏与项目施工行为存在一定关联,也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案涉房屋的损坏早在项目施工前已经产生,与被告无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是由被告或项目施工造成的,故被告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提出补充答辩意见:1.本案不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应当是财产损害纠纷,原告的房屋与被告工地并非相邻,被告工地与原告之间相隔一条约10多米宽的马路,还相隔了一栋房屋,双方并非是相邻;2、第三人是被告项目的具体施工单位和基坑开挖防护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对相邻的建筑进行沉降观测,如给他人造成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3.被告有正常的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文件,是合法合规的进行开发建设,并不存在损坏原告权益的行为。
被告又补充答辩意见:本案的损害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对鉴定报告中关于被告责任部分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房屋损坏现场情况证据,鉴定机构已到现场查看,以鉴定结论认定为准。2.关于邻居签名及邻居房屋受损照片,本案并非审理这些邻居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故不在本案中认定是否被告开发壁珑湾楼盘项目导致这些邻居的房屋受损。3.原告提供其与通讯录中备注为“刘经理”之人的通话记录,原告未能证实该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不认可,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是座落在佛山市顺德区×××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业主,案涉房产建于2008年。被告在案涉房产旁边开发顺德璧珑湾楼盘项目,该项目与案涉房产之间有一条马路。在壁珑湾楼盘项目基坑开挖前,双方共同委托广东顺德汇涛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现状进行了检测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房屋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是:案涉房产的装饰及围护结构存在木天花与墙体交接处开裂;墙体开裂的房屋破损现象;但未发现案涉房产的上部承重结构存在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开裂现象;未发现案涉房产的室内、外地面工程存在明显的破损现象。其后,璧珑湾楼盘开发建设,原告发现案涉房产出现多处新的损坏。原告称其中一楼的门及四楼的门关不上,原告基于安全考虑已聘请师傅维修。2019年4月、5月,原告致电被告的左姓工作人员沟通,未果。2020、2021年年初,原告亦多次致电该左姓工作人员沟通,未果。2021年5月,原告申请人民调解,后多户业主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在近良居委会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被告的左姓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承诺过、协调过一次。先分开说:如果房子有问题,能修都修,也修了很多户,但是有些诉求是个人能力之外的,……。九街6号我还没看过,安排人到现场看。等一下过去看,和第三方一起看,我过去也不能鉴定什么,可以有个直观感觉。原则不变:能修处理就处理,需了解情况再作处理。17街2号看过、沟通过,再安排对接。确定投保了,保额是5千万,但有时间限制,但现在已过了期限。给明确说法,个人不认为是施工过程造成的损失,但从前在居委会承诺过,只能再一次去看,如果能达成一致就修复,如果达不到就建议走其他途径。”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支出了律师费2万元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于2021年8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通过摇珠选定的方式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案涉房产受损因果进行鉴定。原告支付了该鉴定费25000元。仲恒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案涉房产目前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瓷砖的开裂、空鼓、凸起、起鼓、破损及瓷砖缝的松动现象;②台阶与外地面交接处的开裂现象;③围护墙体与外台阶交接处的开裂现象;④首层门口与外坡道交接处的分离现象;⑤墙体、砖砌体与柱交接处的开裂现象;⑥墙体门框处的开裂现象;⑦墙体的开裂现象;⑧天花吊顶的发黑、开裂、分离现象;⑨墙体与木柜、天花吊顶交接处及梁与天花吊顶交接处的分离、开裂现象;⑩天面的开裂现象;?门户无法正常开关现象;?抹灰层起皮、脱落现象;?外墙与外地面交接处的分离、开裂现象;?外围墙交接处的分离现象。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可知案涉房产与璧珑湾楼盘区域相距约27米。根据委托方所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知案涉房产位于璧珑湾楼盘施工基坑西面,场地各土层(上部土层为填土、淤泥质土、粉砂、粉质黏土等)的状态、埋深和厚度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局部变化较大,土层力学性质较离散,压缩模量差异较大,在荷载作用下易发生应力集中或应力扩散进而影响其稳定性;且施工区域周边场地存在地下水(上层滞水、孔隙潜水、基岩裂隙水),场地地下水位较浅,在璧珑湾楼盘施工基坑开挖时,其对基坑开挖及边坡稳定性不利。故璧珑湾楼盘基坑开挖及基础施工会扰动周边土层、影响地基土的稳定性,以及回填土固结下沉作用下造成案涉房产外围墙体与地面产生开裂等损坏。根据《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的“附录B砌体结构典型裂缝特征中详细描述,房屋在受到强烈振动时,承重横墙及纵墙、窗间墙会出现斜裂缝和‘X’形裂缝”,勘察了整个房屋现状,并未发现“X”形裂缝的产生;由此说明璧珑湾楼盘施工振动不是造成房屋上部主体结构开裂的原因。根据现场倾斜检测数据可知,案涉房产倾斜变形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规定的允许偏差限值要求,结合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损坏特征分析,案涉房产首层损坏主要表现为瓷砖的损坏,上部主体结构(非首层外围损坏)未发现有因建房施工所致的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损坏。据悉案涉房产建于2008年,房屋在正常使用中受到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状态下会产生自然损坏(材料干缩裂缝、温度裂缝等);故:上述损坏①点,是由于砂浆垫层受温、湿度变化收缩拉裂、材料粘结力下降所致;上述损坏②、③、④、?、?点,主要是由于回填土固结下沉及建房施工扰动周边土层、影响地基土的稳定性共同作用所致。上述损坏⑤点,是由于墙体材料与混凝土两种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一,且受温、湿度变化产生应力所致;上述损坏⑥点,是由于墙体在该处为薄弱点,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作用下容易在此部位产生应力集中造成损坏所致;上述损坏⑦点,是由于墙体受力变形及温度应力和材料收缩引起的开裂所致;上述损坏⑧、⑨点,是由于吊顶材料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及两种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一所致;上述损坏⑩点,是由于混凝土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所致;上述损坏?点,是由于门户连接活动节点受损所致;上述损坏?点,是由于材料受温度变化收缩变形、粘贴能力下降所致;综上所述,1.被告开发建设顺德璧珑湾楼盘对案涉房产外围的损坏有因果关系。2.案涉房产的损坏(非首层外围损坏)与被告开发建设顺德璧珑湾楼盘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1.鉴定报告第一页“鉴定房屋建于2008年......”但报告第一页最后一句话指出上述损害①点的原因分析完全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由于一层地面下沉,导致瓷砖与地面产生空隙,人在房屋内生活时踩在瓷砖上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破裂,但是报告中并没有提到一层地面下沉的基本事实,所以对于瓷砖破裂的原因分析,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准确,应当兼顾考虑一层地面下沉的事实,为何不将该因素纳入瓷砖破裂的原因分析?2.鉴定报告称是“使用中受到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自然损害坏”,但案涉房产于2008年建设完成,被告项目开工时,原被告双方委托第三方做鉴定报告,当时的报告显示房屋是毫无损坏的,这十年的时间,温差、环境因素没有给房屋造成任何损坏,难道在被告开工建设的一年时间内,这个环境因素,温差因素就导致原告房屋发生如此大的损坏吗?并且周边的房屋建于不同的年代,都在被告的开工项目后同时发生损坏的事实,从常识都可以知道是因为被告项目开展大肆抽水导致水土流失、地面下沉造成损坏;3.鉴定报告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其认为案涉房屋外围土地下沉与被告项目存在因果关系,在同一块宅基地上,房屋外面的土地下沉了,房屋里面的土地就没有下沉,是矛盾的。综上,原告认为鉴定报告完全与事实不符且逻辑混乱,应该根据事实并结合周边房屋同时损坏的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被告对鉴定报告亦有异议,不认可案涉房产的外围损坏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将当事人的意见反馈给仲恒公司,仲恒公司回复:一、针对原告方所提异议回复如下:1.根据我司现场工作人员对案涉房产现状损坏进行详细的外业勘察可见,案涉房产首层室内地面未见明显因地面下沉所致的瓷砖破裂损坏。2.我司受理的鉴定内容为“对原告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号房屋的损坏与被告开发建设顺德璧珑湾楼盘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我司根据受理的鉴定内容,鉴定对象仅针对案涉房产,除案涉房产之外的其余房屋是否损坏及损坏情况并非本次鉴定的鉴定对象;且我司围绕受理的鉴定内容仅能通过案涉房产现状损坏的情况、使用状况、结构构件变形情况结合被告的施工情况及其周边场地地质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受损因果鉴定报告。3.被告的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场地造成的影响主要为水土流失、地表塌陷等的灾害,如若发生上述灾害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周边房屋的地基基础及土层稳定性,进而对受影响的房屋地基土造成扰动甚至产生不均匀沉降对房屋上部主体结构造成损坏。而通过我司现场技术人员勘察的损坏特征情况可见,因施工所致的明显损坏位于案涉房产外围处,案涉房产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被告方施工所致的地基土下沉及不均匀沉降所造成的损坏。二、针对被告所提疑问回复如下:我司对案涉房产所鉴定损坏中②、③、④、?、?点属于案涉房产外围部分,即如鉴定报告结论内所述“被告开发建设顺德璧珑湾楼盘对佛山市顺德区×××号房屋外围的损坏有因果关系”。
对于修复方案,本院摇珠选定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后,原告并未按照通知预交费用,理由是因果关系鉴定对其不公平,再交费也只白白浪费。因原告不预交费用,该委托鉴定事项被退回。诉讼过程中的2022年3月,原告等壁珑湾花园附近的业主到居委会与被告进行调解,被告认为如能证明是被告的责任则同意赔偿和修复,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提供了壁珑花园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根据施工许可证记载合同期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又查明,被告(发包人)与第三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包工程)》,约定被告将壁珑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计划开工日期是2017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是2018年10月18日,合同总价2亿多元。合同第7.4条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掌握并充分考虑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处理。合同第7.18条约定:承包人应作好临近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被追诉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被告还与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中心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将壁珑湾花园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桩委托给该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产损坏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损害房产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原告的案涉房产与被告开发的壁珑湾楼盘项目之间仅一马路之隔,是相邻不动产,原告可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主张权利。本案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原告作为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利人,若确实因被告开发壁珑湾楼盘项目时造成原告的不动产毁损的,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被告开发建设壁珑湾楼盘,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造成相邻不动产的损坏是其应负义务,该义务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中并不因其委托了有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施工而免除。至于其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有纠纷,另案处理。原告主张其案涉房产受损,本案应确定是否被告开发壁珑湾楼盘项目时损坏了案涉房产。在壁珑湾楼盘项目建设前,被告与原告已共同委托案外人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检测,虽然案涉房产当时有细微裂缝,但室内地砖、外面路面等并未有损坏。璧珑湾楼盘开发建设,案涉房产出现多处新的损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未果,导致诉至法院。基于案涉房产新出现的损坏在壁珑湾楼盘建设前并未出现,而被告并不承认这些新出现的损坏是壁珑湾楼盘的建设所造成,为了厘清责任,原告申请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对损坏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案涉房产的部分损坏是被告开发建设壁珑湾楼盘所致,因此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在分清原因、明确责任后,对与壁珑湾楼盘建设相关的损坏,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修复款,因此对于具体损失,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推翻有资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故以“因果关系鉴定对其不公平,再交费也只白白浪费”为由不预交修复方案鉴定费无理,其要求赔偿房屋修复款1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律师费,并非直接损失,该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有资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故其认为案涉房产的损坏完全与其无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熙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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