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08号 原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人民大道与板桥路交叉口新城国际商业广场3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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