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89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区。
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023462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5栋1层1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9AG9P2X。
法定代表人黄晶。
第三人深圳市恒禹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恒禹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璟霆大厦15层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RLT3A。
法定代表人周石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禹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