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长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3民初1459号
原告:***。
被告:大连长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