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6065号之二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78994413。
法定代表人:麦明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栋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2944692766。
法定代表人:李延彤。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9.22元,财产保全费915.38元,合计19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