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洋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健、苏宏杰,系洋县农业农村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7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5205.62元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2100元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现已缴纳。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万元;剩余案件款、诉讼费结算后由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展铭
书 记 员 赵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