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5民初2846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林,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2944692766。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风,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