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885974E,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4742779R,住所地睢宁县(原朱集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