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885974E,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4742779R,住所地睢宁县(原朱集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案件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