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11民初102号
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北路北郊万寨。
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社区徐州雨润四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风公司)与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农产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汉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汉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支付工程款25275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2‰标准,以2158551.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值2020年10月15日;以2527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依法判决原告江苏汉风公司在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2527591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一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一标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一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土建、安装全部内容。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387㎡。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为1845万元。合同第6.1条约定工程进度款为:发包人在下月20日前支付审核的工程款;(1)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2)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3)保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五年,分两次无息支付(移交满两年后支付至98%,移交满五年后支付完毕);(4)每次付款均需提供甲方认可的等额税票。第25.1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按照该节点应付款项的0.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5年10月15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后原告即根据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工程价款固定价及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审核定价单确认定工程价款为18451981元,至本案起诉前已经支付15924390元。根据结算条款的约定在2017年10月15日前应当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8%,即1808294138元,在2020年10月15日应当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被告尚欠工程款25,27,591元。原告到期工程款及到期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按约定支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辩称,经与财务核实,已经支付16095409元,未支付2356572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30日,原告江苏汉风公司(乙方)与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方雨润农产品公司将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工程一标段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苏汉风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徐州市泉山区X,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约18387㎡,工程固定总价为18450000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2015年3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及甲方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成的工程产值报表,报表需经过监理签字及发包方工程部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发包人在下月20日前支付审核的工程款;(1)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2)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3)保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五年,分两次无息支付(移交满两年后支付至98%,移交满五年后支付完毕);(4)每次付款均需提供甲方认可的等额税票。双方就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因发包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按照该节点支付款项的0.2‰支付违约金。
2015年10月1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原告江苏汉风公司与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工程一标段(A1、A2、A3、B1)《竣工结算审核定价单》双方核定合同造价为18450000元,施工单位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9960635.51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8451981元,应扣款14760000元,本次结算部分已付工程款14760000元,保修款(5%)922599.05元,应付余款2769381.35元。
庭审中,原告江苏汉风公司同意被告雨润农产品公司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2356572元,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6日起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一、对于欠付工程款,双方一致确认为235657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有相应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原、被告双方结算单信息推断双方确认工程款时间应为2017年,已届满十八个月,对该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确认。部分保修金369039.62元(922599.05元/5%*2%)尚在期限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56572元及违约金(以2356572元为基数,按每日2‰标准,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369039.62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配套临建工程一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3元,减半收取15402元,由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龙
书 记 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