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北路北郊万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7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