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6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均,男,1970男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路133号(市七中隔壁),注册号914115007880526657。
法定代表人:张联军。
**均与信阳市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9)第18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均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伤保险待遇款83266元,执行费11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74元;对被执行人信阳市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失信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