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02执68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902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张岱东
审判员 王立瑶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