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15479-3,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联系地址常州市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00室。
法定代表人肖立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93885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诉讼费202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
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北区××花××东侧、××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该土地上设置有抵押贷款,且因不是首封,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已经于2018年10月29日查封(查封到期日2021年10月28日,查封到期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法院续封),若有权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特耐王包装(常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已经由他案查封,特耐王包装(常州)有限公司原有的厂房、土地已经被收储,该公司现停止经营。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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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冒巧燕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