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安徽省潜山县天翔刷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824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有根,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天翔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痘姆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31217。

法定代表人:徐国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星,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陈海节,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王新明,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三桥镇路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36350R。

法定代表人:王中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天翔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刷业公司)、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桥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有根,被告天翔刷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安、被告朱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节、王新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月16日,本院依法追加三桥建司为本案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有根、被告天翔刷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被告王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星、陈海节、三桥建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翔刷业公司、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立即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并按月利率1%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原系天翔刷业公司的股东。2011年至2012年间,***、***承揽了天翔刷业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价款50余万元,天翔刷业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50000元。后双方进行结算,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250000元。***、***多次催要,天翔刷业公司以该工程款由原股东承担而拒付,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则以其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其之间相互推诿。***、***遂具状起诉。

天翔刷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天翔刷业公司与三桥建司签订的《钢构厂房工程协议》,与***、***无合同关系;***、***应当向三桥建司主张工程款,或由三桥建司向天翔刷业公司主张工程款。如***、***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三桥建司资质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当无效的,该工程自始至终未经过验收。2014年7月21日,因天翔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原股东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将股权转让给徐国安。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与天翔刷业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分配协议,并对公司的部分债务均作了处理和安排,因本案涉及的钢结构工程是陈海节经办的,该工程款由陈海节个人承担,并取得***、***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已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徐国安已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偿还公司债务,所以转让后的天翔刷业公司无需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与陈海节结算工程款时间是2014年7月17日,至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此,请求法庭驳回***、***对天翔刷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朱明星在庭审中辩称,徐国安所述是事实。***、***做了天翔刷业公司的部分工程,其工程建设不规范,工程也没有进行验收,并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实际工程款是50多万元,现在只欠250000元。整个工程建设均是陈海节负责,朱明星不了解具体情况,在天翔刷业公司股权转让时,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朱明星、王新明对该工程款不承担支付责任。

王新明在庭审中辩称,天翔刷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徐国安之前,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三人已对天翔刷业公司的部分债务做了分摊,每个人都承担了一定的公司债务。***、***的工程款由陈海节承担,因陈海节与***、***是亲戚或朋友关系,其之间的相关手续没有完备,他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债务承担协议。王新明所承担的债务也有与他人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王新明均承担了,并已还清。王新明个人与***、***没有发生任何关系,《钢构厂房工程协议》是天翔刷业公司与三桥建司签订的。请求法庭驳回***、***对王新明的诉求。

陈海节、三桥建司均未答辩。

***、***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二人身份情况;证据2是天翔刷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天翔刷业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3是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4是《钢构厂房工程协议》,证明2011年11月1日,三桥建司与天翔刷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提供其个人银行账号;证据5是工商公示信息查询单和三桥建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三桥建司的主体资格;(2)在《情况说明》中,三桥建司已明确表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天翔刷业公司应付的工程款由***、***享有全部权利,三桥建司不向天翔刷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证据6是《钢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证明***、***是天翔刷业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7是天翔刷业公司的《外欠(应付款)清单》,证明天翔刷业公司原欠***、***是350000元,经双方协商处理后,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为250000元;证据8是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之间的总账、分账及清单共5份,证明:(1)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的事实;(2)***、***的债权与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对天翔刷业公司的债务处理无关联,双方未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证据9是手机短信,证明***、***于2015年7月向天翔刷业公司催要工程的事实;证据10、11、12、13、14、15、16是天翔刷业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公示信息查询单,证明天翔刷业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天翔刷业公司对***、***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是天翔刷业公司与三桥建司签订的,***是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天翔刷业公司不能主张权利。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的证明目的,***、***的权利应由三桥建司主张。证据6合同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没有天翔刷业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或公司盖章。证据7、8无异议,但证据中已记录了***、***是债权人,但不能认定***、***是工程款的权利人。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明确***、***是向陈海节和徐国安催要工程款的事实。证据10、11、12、13、14、15、16真实性无异议,天翔刷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徐国安,徐国安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朱明星对***、***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3、4、5、6、7、8无异议。证据9中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证据10、11、12、13、14、15、16无异议。

王新明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天翔刷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天翔刷业公司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是《安徽天翔刷业外欠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7月17日经***、***与天翔刷业公司原股东陈海节协商,确定应付工程款为250000元;证据2是《陈海节应付款(私人)、应收款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7月17日,天翔刷业公司原股东陈海节、王新明、朱明星约定***、***的工程款由陈海节承担;证据3是《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天翔刷业公司原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徐国安,徐国安已按协议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偿还公司债务。

***、***对天翔刷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是与天翔刷业公司协商的,不是与陈海节个人协商;协商前,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为350000元;协商后,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为250000元。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这是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三人的行为,但***、***不知情,也没有同意由陈海节个人承担天翔刷业公司的250000元工程款。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徐国安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天翔刷业公司原股东,但不能证明徐国安将已代偿了天翔刷业公司的债务,也没有支付***、***的工程款。该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生效后因公司前期债务导致徐国安或天翔刷业公司的损失,徐国安可以向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追偿。

王新明对天翔刷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朱明星、王新明均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翔刷业公司系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冯书胜出资兴办的企业。2011年11月1日,三桥建司与天翔公司签订《钢构厂房工程协议》,约定:由三桥建司承建天翔刷业公司位于潜山县厂房的钢结构工程;本项工程(钢构部分)总工程款经双方同意确定伍拾万柒仟玖佰元;图纸变更签证部分按双方约定价结算。***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名,同时***提供了其个人银行账号。协议签订后,***、***自行投资,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为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后于2012年11月交付给天翔刷业公司。天翔刷业公司对该工程未进行验收,就进行使用。在工程施工建设中,***、***与天翔刷业公司直接办理工程事宜,三桥建司未参与施工和管理,天翔刷业公司也直接向***、***支付工程款计250000元。后***、***与天翔刷业公司进行结算,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350000元。2014年7月,天翔刷业公司与***、***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不再向天翔刷业公司提供发票、不承担天翔刷业公司的厂房后期维护费用的情况下同意天翔刷业公司从欠其工程款350000元中扣除100000元,天翔刷业公司下欠***、***工程款为250000元。2014年7月17日,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冯书胜将天翔刷业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徐国安、肖强。同时,王新明、朱明星、陈海节对天翔刷业公司的部分债务进行分摊,并由陈海节承担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250000元。后***、***多次向天翔刷业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遂具状诉讼。

又查:三桥建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木制家具,水泥预制构件制造;建筑材料,建筑五金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是否享有主张该工程款的权利;2、涉案中的工程款由谁支付的问题。

1、***、***是否享有主张该工程款的权利。***、***是借用三桥建司的资质,以三桥建司的名义与天翔刷业公司签订了《钢构厂房工程协议》,因三桥建司未取得钢结构建造资质,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协议签订后,***、***自行投资,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交付天翔刷业公司,天翔刷业公司未经验收就进行使用,应当认定天翔刷业公司对该工程验收合格。在工程整个施工建设过程中,三桥建司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天翔刷业公司与***、***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并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三桥建司在《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表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款应归***、***所有,故***、***享有主张该工程款的权利。

2、涉案中的工程款由谁承担的问题。天翔刷业公司是法人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承建天翔刷业公司的1#、2#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天翔刷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后天翔刷业公司与***、***对该工程款进行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协议:天翔刷业公司尚欠***、***工程款250000元。2014年7月,天翔刷业公司的原股东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明、冯书胜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徐国安、肖强;同时,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民在股权转让时对公司的部分债务进行分摊处理,其三人决定由陈海节承担天翔刷业公司欠***、***工程款250000元,但天翔刷业公司、陈海节均未与***、***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朱明星、陈海节、王新民处理天翔刷业公司欠其工程款的行为不认可,故陈海节对天翔刷业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债务承担行为未发生转移,天翔刷业公司仍然是欠***、***工程款的债务人,涉案中的工程款仍由天翔刷业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主张由天翔刷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应予支持;***、***提出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其工程款结算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但***、***主张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日期次于工程款结算日即2014年8月21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天翔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天翔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万流

审 判 员  陈建生

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兰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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