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9051号
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5号1-1幢1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巫小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992.5元,由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姜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