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10号
申请人: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雨,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卓远成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3层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芮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远成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远成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次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508238.75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卓远成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一支行开户的5105××××3141账户存款在508238.7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