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1228号
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9社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G5D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439621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42元,由原告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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