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095号
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新码头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玥,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合倍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8月18日,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9元,由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