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531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金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金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金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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