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81执异36号
异议人:***,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广汉市。
原案申请人: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4396215F。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976789682。
法定代表人:***。
在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请求:请求贵院解除登记在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汉市××路××号××期商铺××号房屋的查封措施。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6日***与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向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广汉市××路××号××期商铺××号房屋,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的全部款项,因为还未办证所以商铺还在鼎兴公司名下。后广汉市人民法院依据执行案号为(2023)川0681执41号裁定书查封了该套房屋,导致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和租售,特请法院尽快将商品房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23)川0681执41号之一裁定书查封房屋为:1、奥园·玖珑湾4栋【房号:1-04、1-05、1-07、1-10、1-11、1-13、1-14、1-15、1-20、1-21、1-22、1-23、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房产共计二十二套;2、奥园·玖珑湾3栋【房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房屋共计十一套。***要求解除的奥园·玖珑湾一期商铺8-107号房屋未在查封范围。2023年11月13日从广汉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信息显示:广汉市浦东路68号奥园·玖珑湾8栋1-7号房屋已于2021年9月7日登记至***名下,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无限制信息,无抵押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2023)川0681执41号之一裁定书及广汉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信息显示:异议人***提出的奥园·玖珑湾一期商铺8-107号未处于查封状态,其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