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7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市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龚某,职务不详。
四川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7民初7133号、7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朗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与本院(2025)川0117执恢3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成都市朗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该案可与本院(2025)川0117执恢3号案件合并执行,且合并执行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5)川0117执98号并入(2025)川0117执恢3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2025)川0117执恢3号案件。
二、终结(2025)川0117执98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某成都锦江支行、成都银某、中国建某有限公司成都金仙桥支行等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