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9474号
原告:某电器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电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某电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某电器公司员工。
被告: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电器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器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电器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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