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543号之一
申请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丁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林,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明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明某建设有限公司4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南京明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8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桑智
书 记 员 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