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288号
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41-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湖路9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