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288号 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41-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湖路9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贺**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