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6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143056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