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6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143056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