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403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E6JK6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713577779X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