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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403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E6JK6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713577779X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顺强水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