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昆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林林业局财务科账户上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00元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晓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