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顶琇广场第*座**层*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钊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兴隆路以**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开发区。
上诉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湖北钊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