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唐福元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希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福元,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住麻城市,系王斌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桂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系王斌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蕾,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系王斌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军,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望生,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纯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琳,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福元、王凡、曹桂英、王蕾、周勇军、陶望生、麻城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90元,退还给上诉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小成
审判员  宋顺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