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恢3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建设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37113827Q。
法定代表人:周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周勇军,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陶望生,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与***、周勇军、陶望生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勇军、陶望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勇军、陶望生镜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给付借款2779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勇军、陶望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勇军、陶望生纳入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均未发现有任何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11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