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6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兴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给付借款2779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采取上述措施后,如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