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大桥街。 被执行人: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万和大道小区。 本院在执行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21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