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大桥街。
被执行人: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万和大道小区。
本院在执行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21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