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第三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新天地花园10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