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新天地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主张其与***构成工程转包关系,***认为双方构成合伙协议关系,应进一步查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于2017年10月-2017年3月在案涉工地上施工的工程量、工程进度以及其投入的资金均无法确认,***尚在监狱服刑,导致双方无法清算。3、一审根据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随县万和镇2015年度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款收付情况说明》认定***领取的工程款及以此酌定案涉工程的收益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10元,退还***32730元,退还***3180元。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