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663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曾梦林、***,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1号2枵楼4楼3-5号。
法定代表人:熊扬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