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汉龙村。

法定代表人:林金添,执行董事。

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1号2号楼4楼3-5号。

法定代表人:熊扬福,总经理。

***,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二八八厂2栋112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桂102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68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赔偿损失7041.5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4元,申请执行费513元,共计41353.6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有存款,经我院多次动员,2020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41353.62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韦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