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开发***商行、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1656号
原告:**经济开发***商行。住所地**市天虹小区湖滨大道12#附3-附4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9XHQ98K。
经营者:王义仁,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1号2号楼4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808160574。
法定代表人:冯行章,董事长。
被告:黄冈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40号7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9N4EK1M。
法定代表人:张年清,总经理。
被告:陈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
原告**经济开发***商行(以下简称仁义商行)诉被告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冈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宇公司)及陈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义商行经营者王义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军,被告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公司、琅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机械台班费4124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年息5%标准支付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被告**公司因承接黄冈市黄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边坡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平整土地需要邀约原告带机械进场施工。原告按约带500挖机、490挖机等工程机械在现场进行岩石破碎工作。2021年8月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工程量总价款约为95万余元,期间被告己付价款54万余元(含代付油款及生活杂费),原告已向被告**公司开具金额约57万元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022年1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进行工程款项对账结算,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陈波文、工程分包人被告琅宇公司及被告陈涛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机械费用412400元等。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费用,但被告均以种种非法理由推诿拒绝。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破碎等施工作业任务,被告**公司应依约支付机械台班费,被告琅宇公司、被告陈涛作为工程分包人向原告(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故三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涛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欠条是我出具的,工程是我承接的,钱由我付。
被告**公司、琅宇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湖北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照片、2021年2月8日建设银行电子回执、2021年5月7日建设银行活期
账户查询、2022年1月25日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欠条一张。
被告陈涛对原告提供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两份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公司、琅宇公司、陈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承接黄冈聚福园陵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边坡治理项目。被告**公司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琅宇公司施工。被告琅宇公司请原告仁义商行带机械进场施工。2022年1月26日,经原告仁义商行与被告陈涛结算,被告陈涛向原告仁义商行出具一份欠条,注明,今欠**经济技术开发***商行500挖机、490挖机在黄冈市黄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边坡治理项目中凿石头机械费用下欠412400元,欠款人陈涛,琅宇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同时,陈涛在欠条旁注明若2022年5月1日之前未付,同意由**公司代扣支付。现原告仁义商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琅宇公司、陈涛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涛自认其系挂靠琅宇公司牌子做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陈涛、琅宇公司拖欠原告仁义商行机械台班费用412400元,有被告陈涛、琅宇公司出具欠条以及相应付款凭证等佐证,原告仁义商行主张被告陈涛、琅宇公司支付机械台班费用41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涛、琅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损失,本院自2022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仁义商行主张被告**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原告与**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公司也并未在欠条上加盖公章认可该债务,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涛、被告黄冈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开发***商行机械台班费41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2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从2022年5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7589元,由被告陈涛、被告黄冈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靖红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