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碧水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怡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890号
上诉人武汉碧水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怡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怡丰公司系代卓峰公司之位向碧水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碧水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已就卓峰公司的合同履行提出抗辩,并诉至法院,该案尚在审理中。故一审应结合碧水公司与卓峰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对本案所涉事实予以进一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碧水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丹丹 审判员  叶 欣 审判员  骆朝辉
书记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