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247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秀,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