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5783号
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蓉,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周友华,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茂雄,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周友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鄂茂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友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鄂茂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扬
书 记 员 罗璇